论侵权补充责任/练李生(15)
(四)责任承担后效力有所不同
替代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存在可追偿或不可追偿的情况,如果致害人因为其过错侵权,替代责任人可向其形式追偿权,而在致害物侵权和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中没有过错造成损害的情形下,责任人则不可追偿。而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具有追偿权。
五、侵权补充责任与补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是我国法律对补偿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也可见相类似的规定。补偿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事由或原因,依法应向损害人承担的以补偿财产义务为内容,带有弥补损害特性的特殊民事责任”。 补偿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共性表现在两者都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都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同一损失而创设的责任。但是两者又有区别:(一)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补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是不产生补充责任的,而补偿责任是非过错责任,可以由非违法行为引起,其适用的是公平原则。(二)责任的独立性不同。补充责任需要有一个与之相对的直接侵权责任的存在,而补偿责任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在考虑受害人损害,衡量双方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因素基础上,即可适用补偿责任。
第三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构成及其效力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构成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行为人实施某种致人损害的行为以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有“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持“四要件说”的学者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而“三要件说”则认为过错已经吸收了行为的违法性,违法性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而应当被已客观化的过失取而代之。
鉴于侵权补充责任的发生基于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具有与一般积极作为侵权不同的特性,因此,笔者认为将行为的违法性作为侵权补充责任构成要件予以探讨是有必要。由此,侵权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受害人有损害事实,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行为人不作为具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不作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外,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是承担补充责任的主要类型,下文主要就该类型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以便具有普遍意义。
一、受害人受有损害
在这个构成要件中探讨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确定受害人的范围和损害事实。我们先来看看受害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