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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补充责任/练李生(16)
(一)受害人范围的确定
行为人在多数情况下均面对开放性的不确定多数的人群,因此确定受害人的范围对于补充责任人的是有意义的。这个范围确定的问题也就是补充责任人应当对谁承担责任的问题。一般而言,行为人与受害人都具有为较为紧密的关系,概括起来,“较为紧密的关系”大约有以下几种:一、双方处于缔约磋商的过程之中,形成缔约磋商关系,例如消费者进入超市选购商品;二、双方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例如旅客已经在酒店办理完入住手续;三、合同完毕后的附随义务关系,例如顾客用餐完毕后在离开餐厅的途中;四、行为人因先行行为与受害人形成较为密切的关系,例如某人带邻人小孩外出爬山,因此而对该小孩负有保护义务。对这些关系紧密的受害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与受害人互不相识,则行为人对此损害就不负有赔偿责任了,例如甲在大街上看到乙被他人侵害,由于甲与乙没有较为紧密的关系,因此其不对乙负有保护义务。
除此以外,受害人还应当包括那些虽与行为人没有紧密关系,但进入行为人控制的某种开放性的场所的人。在台湾地区的一个判例因否认了这种观点受到了学界非议,案件中受害人是入住被告酒店的一个宾客所召来的私娼,后饭店大火因走投无路从7楼坠下至4楼阳台,经呼救无人后又从阳台跳下重伤致死。酒店相应楼层的服务生未遵守服务规则,擅自入睡,起火时未能依次通知各房客逃离,总机处也没通知火警发生,受害人父母遂主张酒店赔偿损失,但法院以受害人仅为房客召来的私娼,非登记之宾客,与酒店无任何关系,对受害人不负业务上过失责任为由驳回其请求。学者一致认为,“从事某种业务或者职业应当承担一定的作为义务,开启来往交通,引起正当信赖对于进出旅馆,利用其设施之人,包括住宿客人的访客……应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尤其是火灾…的通知协助。此项防范义务,应及于住宿旅客的来访妻儿、亲友、甚至应召女郎等。而不能认为失火时,仅需通知与其有契约关系的客人,而不必告知其他宾客。”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由于一定行为致使权利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侵害,并导致财产或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由于侵权责任的基本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进行补偿,因而无损害即无责任。如果仅仅存在违法行为,但无损害结果,那么侵权责任亦无从产生。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由于损害事实的确定较为容易,本文对不予涉及。
在这里需要讨论的是侵权补充责任中损害事实范围问题。因为法律已经规定,补充责任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司法解释也规定,所以侵权补充责任所及的损害事实范围不等同于受害人所受到的全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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