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补充责任/练李生(19)
在司法实践中,除通过法定义务的违反与否去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外,通常是以大陆法系中“善良家父”或者英美法系中“合理人”的标准或者以违反义务的标准来评价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如果行为人符合该标准就认定其没有过错,否则就肯定其过错的存在。张新宝教授借鉴了这种观点,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角度提出了对行为人过错的判断标准:“判断经营者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程度”。 “善良家父”不是指一个现实生活的人,而是一个由法律虚拟的人,即“有着通常谨慎的合理人”、“有着通常谨慎的人”或者“尽通常注意的人”, 以安全保障义务为例,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在一个“善良家父”应积极作为时却没有事实作为行为,就表明其存在一定过错,在符合侵权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时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普通法采取的“合理人”的标准也就是“善良家父”的标准。这种客观标准既不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也不应是“普通人的一般标准”,而应该采取“中等偏上”的标准,即“依据交易上的一般观念,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到的注意程度”。 此外,为弥补“合理人”标准的不足,通常会采取一些辅助性的标准,如考虑经济效率及行业标准,考虑受害人对行为人存在的合理的具体的信赖,行为人对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存在的合理的预见,这种合理预见在判定行为人过错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这个问题,美国侵权法史上公认的最著名的一个侵权案件(Palsgraf诉Long Island Railroad Co.案) 可以给我们充分的启示。该案中,铁路公司的安全员协助一位旅客安全登上了一辆已经缓缓开动的列车,但当把旅客推上列车时,一个包裹从乘客的胳膊上滑落到铁轨上,并发生了烟花爆炸。本案的焦点是:由于爆炸的冲击波造成站台另一端的台秤坠落,致使位于秤旁的一妇女受伤,该妇女能否要求铁路公司赔偿其所受的伤害。本杰明.N.卡多佐法官(Benjamin.N.Cardozo)在判决书写道:“可以合理地认识到的危险确定了当事人应负有的义务的范围。……”“即便是对最谨慎的人而言,本案中也没有任何情形能让人想到一个纸包裹会使整个车站遭难”。在该案中,因为铁路安全员没有理由认识到远在另一端站台上的Palsgrsf女士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所以铁路公司也就不为此承担任何过失责任。在判决书中,尽管卡多佐法官使用“合理地认识”(reasonably perceive),没有使用“合理地预见”(reasonably foresee)这个词。但被告在事件发生前“合理地认识”实际上与“合理地预见”并无本质的不同。从这个角度上看,卡多佐法官开创性地将可预见性规则运用在审判实践上,为过错认定提供了鉴别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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