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邓磊(7)
⑤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律师,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⑥见1988年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证券交易法》修正草案的修正说明。
⑦参见加拿大《安大略证券法》第138条第1款。
⑧王 洪:《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2月5日理论版。
⑨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691页。
⑩尽管江老师认为证券欺诈是一般侵权行为,但他本身是支持民事赔偿的。详见郭锋:《证券欺诈民事归责问题研究》http://www.civillaw.com.cn
11详见加拿大《安大略证券法》第138条第3款。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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