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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骗逃368万元过路费究竟应该定何罪?/温跃(5)

13、法释〔2002〕9号司法解释第三条实在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因为即使没有第三条,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也会根据“非法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和非法使用盗窃来的真实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的行为触犯的其他罪名而给被告人定罪。当然,作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当今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的情况,明确按照偷税罪和诈骗罪处理,也未尝不可。因为这样能够防止下级法院在定罪上吃不准。但最高法院在这里并没有对刑法三百七十五条类推或扩大解释,而是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体系做了适用上的细化、明确而已。换句话说,即使法释〔2002〕9号司法解释因刑法修正案七而部分失效,但其第三条因其依据的刑法理论和刑法体系并没有改变,所以该司法解释的第三条仍然有效。

14、刑法修正案七究竟如何改变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呢?下面我们看看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刑法修正案七创设了一个罪名:非法使用军用标志罪。为何创设这个罪名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中央军委法制局提出,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军队形象和声誉,影响部队战备训练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中,增加盗窃、非法提供或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说:“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的人逃避缴纳税费同样会给国家造成损失,上道路违章行驶同样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同样会对部队形象声誉造成损害,其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16、由上可见,刑法修正案七对于放入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修改,其规定非法使用军用标志罪的目的主要是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等标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军队形象和声誉,影响部队战备训练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因为这种行为危害了国防利益而增加此罪名,而不主要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权,这点从刑法修正案的“情节严重”的表述上可以印证,而不用侵犯财产罪中常用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表述。换句话说,即使你非法使用军用标志而没有骗取他人钱财,也构成非法使用军用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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