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困惑/邱胜奎(3)
按一般诉讼理论,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似乎请求解除合同应该归入变更之诉当中。也许这就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通过诉讼解除合同的方式予以认可的原因之一。
就此问题,笔者曾与很多网友及法律工作者交流,但只有少数的人同意此观点。
在2009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公布案例当中,已经明确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合同,这也许能说明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一个倾向性态度。
三、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上述规定来看,合同一旦解除,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说到,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三种形式。
对于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而言,可以分别适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手段使守约方的权利得到保护。从最高法院公布案例来看,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在解除合同后,守约方依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但对于协商解除而言,是否也存在“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所谓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解除双方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合同经协商解除是向将来发生约束力,而对已履行部分,一般不需要返还或恢复原状等。
《合同法》条文未区分三种解除情形并分别就每一情形的解除规定法律后果,而是笼统的规定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就使得在实际操作中,一旦遇到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在拟订解除协议时必须得加入这么一句话:“互不要求对方就已履行部分承担返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否则,合同协商解除后,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97条要求对方返还或恢复原状。
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原约定租期三年,在第二年的时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签定《解除协议》,但未特别注明:“互不要求对方就已履行部分承担返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于是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就房屋装修恢复原状,还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房屋的实际使用费。这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何异?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所谓“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都是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这是否说明,合同法97条其实包括有一个隐含条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一方如有违约,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