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邱胜奎(2)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言下之意,合同的成立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如果彼此之间不存在可以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就无法成立合同关系,自然不是合同当事人。
或者也可以这样推论: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合同的存在以权利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自然不是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签字,丝毫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案例一中,乙丙丁分别与甲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但乙丙丁之间并没有可以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无法成立合同关系,对于另两方的股权转让合同,自然也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乙丙丁任何一方不签字,只会导致自己与甲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对其他二方与甲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不产生任何影响。
案例二中,丙对于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言,对该买卖合同并无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丙是否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并不影响甲乙双方就买卖合同所达成的补充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综上所述,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成立。但谁是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以合同书的列明作为最终依据,而是以该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联作为依据,与合同没有关联、没有任何权利义务的人,不管其是否在合同书上被列为当事人,均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对合同的签字与否、盖章与否,对合同是否成立不产生影响。
2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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