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立法完善/张开清(2)
三、笔者对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的理解
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的。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首先,从立法层面上分析,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所谓罪刑法定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有几项基本要求:1.罪刑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罪刑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避免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条文看,该两条分别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或者“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均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其次,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关键看该行为是否符合这两类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具体地说,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公然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随身携带了凶器;第三,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年龄已满14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只要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即可认定其行为构成消极转化型抢劫罪。至于行为人抢夺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起点、所携带的凶器是否为被害人所感知、携带凶器的目的则在所不问,因为立法上并没对此作出要求。而积极转化型抢劫罪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先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已构成盗窃、诈骗或抢夺罪。第二,行为人后续当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第三,行为人使用上述方法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第四,行为人已满16周岁。这点有别于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因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所以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同典型抢劫罪犯罪主体的要求一致,即年满14周岁;而积极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先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已独立成罪,故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应与盗窃、诈骗、抢夺罪犯罪主体的要求一致,即年满16周岁。第五,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至于盗窃、诈骗、抢夺是否既遂,不影响积极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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