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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战区巡回审判制度述略/罗金寿(9)
[25]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400条第2项:原审法院认为抗告有理由者,应更正其裁定,认为全部或一部无理由者,应于接受抗告书状后三日内添具意见书送交抗告法院。
[26] 《司法行政部三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训(总二)第六零一号训令》。
[27] 同注1。
[28] 《司法行政部二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训字第二一三五号训令》。
[29] 同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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