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熊利民(2)
(三)死刑的现状
截止到2000年10月,在全世界范围内,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有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而保留形式的国家大约有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 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有71个。
由于社会性质及政策的不同,导致了死刑政策的多样化,我们可将其分为四种状态:第一是绝对废除死刑的,在这些国家的宪法及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彻底废除,不适用死刑,自1848年圣马力诺率先废除死刑以来,以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这些国家都是启蒙思想盛行的国度,他们对人权彻底的尊重,是死刑不存在的原因;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为部分废除,只对普通的刑事犯罪废除,对于严重的罪行,如叛国罪及复杂的政治犯、军事犯保留死刑,或者在发生战争时有些罪行会危及到国家安全时,普通刑事犯罪也会被适用死刑;第三,实质废除死刑,也称为事实废除死刑,在这些国家中虽有法律规定死刑,但也只是 保留一种形式而已,在实际中未判过死刑或判处死刑却并未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条款形同虚设,与废除死刑同样,如中非共和国自1870年以来,一直未适用死刑;第四是保留死刑并严格限制,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死刑,而且也实行,但是对判处死刑实行严格限制,并呈现出“限制渐强”的趋势,比如我国就是。
二、世界范围内死刑的存废观
死刑被毫无怀疑的使用的千百年,一直未有人对此产生质疑,直到贝卡利亚及许多学者在启蒙运动过程中提出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由此在全社会产生轩然大波,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的争论日益激烈。
(一)废除死刑的观点
那些启蒙思想家人道主义者们认为“天赋人权”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这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既然国家要保护人的生命权,就不能轻易使其消失;社会契约论者卢梭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组成国家最高权利,但不包括生命权”,生命权是人的各种权利之王,如果连生命权也不拥有,如何去享有其他权利呢;死刑的不可挽回性也很重要,一旦错用死刑,人的生命就无法再恢复了,所以终身奴役刑优于死刑;有的社会学家认为死刑具有恶的导向作用,而且死刑的适用轻重差别很小,所以很难作到罪刑相适。
(二)保留死刑的观点
首先,传统的思想家认为 死刑的合理之处在于“杀人偿命”、“以命抵命”,这种是非观念长期保留并继续传承,被人们认同并适用;有些社会学家认为趋利避害,死刑的威慑作用不可忽视,对于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度及地区来说,死刑是不可代替的,而且由于它的严厉性,有教育和挽救的功能作用;社会状况复杂,死刑是必要手段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认为犯罪是对所参与订立的契约的公然违反,应受到处罚。随着司法日臻完善,严格限制死刑可避免使用或判刑不一定就会执行 。如果废除死刑,那么最高刑就会是终生监禁,不仅会造成财物资源上的浪费,还会有罪犯越狱逃脱再报复社会的可能;根据罪行均衡原则,如果所犯之罪罪大恶极而不执行死刑,那么由于被害者家属的仇恨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就会导致更多的刑事案件的发生,也会使公民对国家、失去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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