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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度和风气:从战国就有 历朝历代从未断绝/熊利民(2)
  制度性的卖官在古代有许多名目,西汉“以赀为郎”,郎当时是官名,後世或称“赀选”。唐朝或称“入粟助边”。宋代往往称“进纳”,进纳的品类名目甚多,有铜钱、铁钱、纸币、金银、粮食、饲草,甚至“听富民自雇人夫修筑”州城,如“三万工与〔太庙〕斋郎,五万工与试监簿或同学究出身”。这是以雇工修城费用的“工”为计量单位,进行卖官的特例。
  《明史》卷78《食货志》说,明朝卖官可称为“捐纳”,并制订所谓“捐纳事例”,这无疑是清人以後世的名词追述者。明代“自宪宗(成化)始,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参据《正德明会典》卷40《预备仓》,当时可称“纳米”,但“纳米”并非是卖官的专有名词。此外,元明时代的卖官也可称“纳赀”、“入赀”、“入粟”等,此类名词,前代也已使用。清朝卖官则称“捐纳”和“捐官”。雍正皇帝说:“皇考(康熙)曾屡言,捐纳非美事。朕缵承大统,亦以军需浩繁,户部供支不继,捐纳事例,仍暂开收。”事实上,因财政关系,清朝的捐纳只能是时断时续。
  出钱买官制度的弊病自然史不绝书。宋朝的李觏在致范仲淹信中说:“且时卖官,虽大理评事,无虑一万缗耳。假如此寺只费十万缗,亦当十员京官矣。彼十员京官以常例任使,数年之後,便当临民,以为万户县尹,则十万家之祸,又以为十万户郡守,则百万家之祸矣。若辍一寺之费,而不卖十员京官,是免百万家之祸。”京官是宋朝文官虚衔中的一个等级,他说只消卖十员京官,就可招致百万家之祸。另一官员上官均说:“豪右之家以赀授官,其才品庸下,素不知义。”他们“居乡不修而齿仕版,或侵渔百姓,取偿前日之费,则公私皆被其患”。
  从官员等私下卖官的情况看,隋唐时的人事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唐朝官员的任免是由皇帝、宰相和吏部、兵部分等执行的。但古代的政治特点正在于人治,私下的卖官就决非仅限于按制度规定而掌握人事权者。例如唐朝的公主、宦官之类,从制度上说,当然与人事权无干,但他们照样可以私下卖官。人事权的高度集中于中央,为中央各种权势人物的卖官鬻爵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如唐中宗时,“皇后、妃、主、昭容卖官,行墨敕斜封”,是指皇帝不经由有关部门,直接下达授官命令。安乐公主“恃宠骄恣,卖官鬻狱,势倾朝廷。常自草制敕,掩其文而请帝书焉,帝笑而从之,竟不省视”。唐朝中期以後,宦官势力膨胀,他们“参掌机密,夺百司权,上下弥缝,共为不法。大则构扇藩镇,倾危国家;小则卖官鬻狱,蠧害朝政。王室衰乱,职此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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