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商业银行授信监察制度的思考/张在祯(10)
(十九)贷后检查违规行为:未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的;未对贷款用途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的;未能发现借款人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中的关键数据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重大变化的;未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已经丧失主体资格的;未发现企业借改制致使主债权悬空的;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规行为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情况未予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发现借款人有逃废债等危及本行贷款资产安全的问题,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无书面贷后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对信贷会计后督部门提出的能够补正的信贷业务问题拒不办理的;借款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未根据信贷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造成信贷风险或资产损失的。
(二十)贷款分类违规行为:未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客观评价贷款质量,故意低估贷款风险的;故意输入不正确的或虚假的财务报表等分类信息,用于贷款风险测评的;对非财务因素方面的风险高低、抵质押物变现能力等贷款风险评级的关键指标的判断明显失真,故意低估贷款风险的;没有充足依据,人为调高电脑分类结果,故意低估贷款风险的;连续两个季度的风险评级结果相差两个级别以上的;向上级贷款风险分类认定部门申请上调电脑分类结果,但提供的理由和依据不实,导致不当上调的;未履行必要的最终集体经验认定程序,一味接受电脑认定结果的。
(二十一)贷款回收违规行为:在贷款到期前,不按规定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的;在贷款到期后,不按规定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送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也不依法采取其他收贷措施的;信贷人员擅自接受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客户现金等代为还贷或解缴现金的;擅自豁免贷款、擅自放弃贷款权利的;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已发现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采取措施回收贷款和处置担保物致使信贷债权悬空的;集体或个人私分、挪用、占有、调换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抵质押财产或者所得收益的;办理借新还旧贷款过程中,因失职导致原贷款抵质押权等担保权利灭失的。
(二十三)处理诉讼案件违规行为:未经审核擅自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起诉讼的;在诉讼案件中擅自处分贷款权利、诉讼权利的;严重失职导致应胜诉的诉讼案件败诉,或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的;在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及时通知担保人,导致债权或担保权灭失,或将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特别债权,申报为普通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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