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商业银行授信监察制度的思考/张在祯(11)
(二十四)化解风险贷款违规行为:擅自发放打捞贷款的;因失职造成信贷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新人不理旧事”,造成贷款损失增加的;将追回的贷款隐匿或设立“小金库”的。
(二十五)抵债资产管理违规行为:未经总行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程序评估,擅自以物抵债的;因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未按总行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处置抵债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十六)核销贷款违规行为:徇私舞弊,故意制造“贷款呆帐”,核销贷款的;违反规定核销贷款呆帐和利息坏帐的;在申报核销材料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填写虚假资料或编造虚假情节的;核销工作中泄漏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本行利益的;核销后收回呆帐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
(二十七)信贷档案违规行为:信贷档案资料不全的;遗失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信贷文件、重要凭证的;故意擅自销毁、隐匿、篡改、拆换信贷业务资料、数据、凭证的;提前销毁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保管不善,使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受损影响使用效果的;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故意违法泄漏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的。
(二十八)关联贷款违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关系人贷款或关联企业贷款信贷登记和查询工作的;不按规定要求填制或确认关系人贷款信息表或关联企业贷款信息表的;不按规定向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关系人贷款信息或关联企业贷款信息的;不按规定上报关系人贷款信息或关联企业贷款信息、报表等资料,严重影响本行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备工作的;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隐瞒实情,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明知存在关系人或关联企业情况,违规发放贷款,给本行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现关系人贷款和关联企业贷款发生或很可能发生危及本行信贷资产的重大情况或事项,故意隐瞒不报,也不及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或保全措施的。
(二十九)异地贷款违规行为:未经总行审批或越权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未经总行贷款审批机构审核接受异地贷款担保的;违反规定,发放异地房地产贷款或将本地房地产贷款故意用于异地的房地产项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发放异地信用贷款的;不按规定执行异地贷款信贷登记和查询工作的;不按规定要求向总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异地贷款信息,或上报异地贷款业务报表等资料,严重影响总行向监管机构报备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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