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商业银行授信监察制度的思考/张在祯(5)
法务机构管理情况。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提出或汇总、整理我行对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解释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参与起草、制定、审查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室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为我行重大业务活动和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有关部室检查、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在我行的执行情况;对银行向外界提供的具有法律意义或者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证明、鉴定、公函、文件资料或涉及本行业务的解释、解答等进行审查;建立、管理银行法律资料库,解答全行各单位提出的法律咨询;负责与总行银外聘律师的联系、沟通工作;根据行领导的授权和所属各单位的委托,代理各类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研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调研全行的法律问题,及时向行领导及有关部室提供法制信息;完成行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可见,银行法律事务机构没有积极主动对信贷业务进行管理的职责。
纪检监察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职能是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纪检监察部门职责: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党章、党纪、党规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及本行规章制度等情况;对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进行党性、党风及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教育,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负责调查、处理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案件,并按职权范围,提出对其中的党员、监察对象进行处分或改变处分的意见;参与对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及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受理对有关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在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等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反映等;检监察部门及各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织应按权限受理涉及自身监督对象的来信来访;保护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按法律、党章规定和银行有关制度规定享有的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根据纪委的部署和要求,领导下级党组织的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以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综上所述,虽然银行内部有许多机构直接或间接的进行信贷管理,但是总感到没有形成合力,银行信贷业务中存在的有章不循、违章不纠问题,相当严重。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当前金融工作时强调:继续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对市场准入、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重要金融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抓紧修订、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制度。这说明我国最高行政领导层已经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并正在着手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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