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商业银行授信监察制度的思考/张在祯(6)
五、建立银行授信监察的制度模式
最近,银监会领导也指出:目前,仍有一些商业银行还未真正建立起保障政策法规实施的意识和长效机制,未很好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并希望各家商业银行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经营管理和相关组织架构予以必要的调整,尽快建立独立的合规(Compliance)岗位或部门,培育合规文化,降低违规机率,以适应银行业不断变化的形势和日益激烈的竞争。结合我国多家商业银行已经建立健全的集中审批贷款(贷款审批中心)和集中放款(放款中心)情况,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探索并逐步建立健全集中授信监察(授信监察中心)制度。
在企业界,效能监察工作被称为企业管理的再管理。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沪上商业银行有的还制定了《效能监察暂行规定》。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未雨绸缪,真正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信贷风险。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必须整合纪检监察、稽核监督、信贷管理、风险管理、法律事务等、人事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力资源,成立商业银行授信监察部门,专门负责授信业务监察工作,使这项工作逐步迈入经常化、规范化、专职化的轨道。授信监察机构应当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明确监察内容、程序、方法,了解监察对象的综合情况,要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监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技术难度大的工作,它不仅覆盖的内容广,而且涉及的部门多。要积极协调单位和部门间的关系,形成合力,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因此,要使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各部门协同工作的精神。当然必须建立培训学习制度、监察规程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监察内容、询问访谈制度、案件处理制度、列席会议制度、保守秘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监察人员必须业务熟练、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六、银行授信监察的主要内容
为严格执行商业银行行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制止信贷业务中存在的有章不循、违章不纠问题,维护商业银行行正常的信贷经营管理秩序,保障银行行信贷资产安全,促进信贷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下列信贷违规行为是目前商业银行授信监察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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