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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资信证明若干问题的思考/张在祯(4)

(三)银行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法律后果。1.承担行政责任。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2.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银行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3.承担民事责任。(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除应退出收取的验资手续费外,还应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有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利用存单骗取或占有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四、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措施

  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央行规章对银行资信证明有关问题尚未作出全面系统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尽早采取适当措施,先从自身内部强化对资信证明的管理,以防范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承担赔偿责任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

  (一)银行内部应对出具资信证明进行归口管理。由于银行资信证明种类较多,涉及的银行业务范围较广,银行宜结合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适当归类集中或统一管理,制定全行资信证明管理办法,以防“证”出多门,失去控制。

  (二)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应把好为客户保密关。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为存款人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信贷业务中感到,借款人或担保人尤其是涉外企业在修改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格式文本时,特别强调银行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于银行出具资信证明的内容基本上都涉及客户的商业秘密或隐私事项,所以银行出具资信证明时欲免除承担泄密责任,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要求客户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这样一旦将来发生涉及泄密纠纷,银行则有案可稽,自然会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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