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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资信证明若干问题的思考/张在祯(5)

  (三)银行应注意资信证明的基本内容与格式。1.首行居中写明标题,如“关于××的证明”;2.下一行顶格写接受资信证明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3.分别另起一行空两格写以下正文内容:(1)出具证明的依据,如“根据××的授权委托”;(2)依据客户授权委托和受文单位要求,写明证明事项,这是银行资信证明的核心内容;(3)可以明文限定该资信证明的用途或范围;(4)有些证明可附加免除责任条款,如在信函的末尾声明“我方概不负责”(without any responsibility on our part); (5)还可参照国外银行提供有关客户资信情况时在信函醒目位置表明(Private and confidential)的做法,不妨附加保密条款或标明保密警句,如“机密材料,敬请守密”等;4左下侧注明“特此证明”;5.右下侧写明出具资信证明的银行名称;6.加盖银行行政公章或资信证明专用章;7.签署年、月、日、时、分。

  五、银行出具资信证明时应注意的关键性要点

  (一)据实出证。我国民法通则、刑法、票据法、会计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在出具各类金融票证时,应当确保该金融票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须特别注意,所谓“银行对询证函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就是暗伏“若不真实就负责任”之意,银行不可掉以轻心。

  (二)实时出证。银行只能对既存事实出具证明,换言之,只能说在出具证明时是这样的,至于以后怎样无法保证,也不负责任。如银行为客户出具存款证明时,可写明“截止××年×月×日×时×分,客户××在我行××存款余额为××元。”

  (三)熟悉业务。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在受理客户汇款和支票出票人的主动付款时交给客户的回单,只能作为银行受理客户委托付款的依据,不能作为款项已经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收款人不得以此作为发货的依据。而收帐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帐人帐户的凭据。银行不应也无义务将银行结算回单用于向第三者出具资信证明。如在回单或复印件上注明“××公司(卖方):本回单所填内容真实,客户(买方)已在我行办妥款项划付手续,特此证明。”因为不能排除客户在银行票据交换提出前撤回该笔款项划付申请之可能。此类索赔纠纷也常见诸报端。

  (四)证己所能。银行应依据自己的经营业务范围,证明自己能够证明的事项。对客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年检情况等有关事项,客户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有关事项,客户经营活动中的事项,客户上缴税收情况,客户贷款卡所载内容等事项,即使银行通过业务关系有所知悉,也无权出具此类事项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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