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资信证明若干问题的思考/张在祯(6)
(五)勿加担保。银行不应在资信证明上附加有关担保条款或内容。如银行在为客户出具“企业登记注册入资凭证”等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时,不要随意为客户注册企业提供出资担保。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注册“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申请登记企业)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人承担因被担保人资金不实而产生的保证责任。
(六)谨防诈骗。现在银行业务竞争日趋激烈,银行贷款寻找担保越来越难。有的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早就了如指掌,当其为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时,故意要求银行出具借款人的资信证明。银行为了取得贷款担保,便向保证人出具了关于借款人的不实履约资信证明,如“××公司系本行基本客户,其业务往来频繁,以往信用度较好,前贷款××元已还清,现需发生新贷款,请贵公司协助办理贷款担保事宜。”结果当银行与借款人、保证人诉讼至法院时,因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虚假,法院认定银行欺骗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应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款人已名存实亡,贷款银行的巨额损失向谁追讨?不难看出,此类案件,明为骗保,实为骗贷,教训惨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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