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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余秀才(14)

因此,笔者的立法建议中至少有两条是必可少的:

一、为债权人提起第一次债权追索之诉规定一个时效,超过则不能适用本文引发第二次再救济之诉,或仅可有条件地引发(具体限制见前面论述);

二、为债权人提起再救济之诉规定另一个时效,超过则债权人的债权所有权消灭,债务人取得所有权。这两条立法建议如不被采纳,将使整个诉讼时效制度分崩离析,变成一纸空文。

本文写到此推出这样的结论,系法理所限,非笔者所能控制,否则笔者就不再是一个法律人,但诉讼时效制度有其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不能废除,推翻诉讼时效制度非笔者所愿,故恳请立法者们三思。

五、 法院的任务与使命

依照最高院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所以笔者前面才会说债权人第一次起诉的全过程,即第二次起诉所依据的证据的形成过程,判决书就是最终证据。债务人是否构成拒调诉讼时效抗辩,是本文立文之本、根基所在,所以,法院在本文所论述的再救济途径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一)今后法院的任务

之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旦审查确已超过诉讼时效,在判决书中就往往只论述与诉讼时效有关的内容,对债权的类型、数额、双方及案外人是否有争议等内容不再审查和论述,甚至连债权的真实性及客观存在性的审查都有可能省略。之前,这种处理无可厚非,因为这对支撑起“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这一结论已经足够。但今后不行了,法院应当且有能力查清事实,将涉案债权直接转化为可直接给付的人民币数额,并确定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具体数额,在此基础上再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笔者已经开始这样做了)

(二)此为法院的法定义务

民诉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表面上看,笔者引号中的内容是民诉法的任务,仔细思之,其实不然,既然民诉法是用来保证法院做这些事的,难道这些事还会不是法院的法定义务吗?故笔者认为,这一法条为法院设定了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将所有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的案件,都过滤成并最终定性为因债务人的拒调诉讼时效抗辩行为所致的案件,不仅是法院和法官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法院和法官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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