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余秀才(7)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债务人合法的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和拒绝调解这两个行为,掩盖的是其 “不想再偿还”的非法目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之规定,似乎可认定拒调诉讼时效抗辩行为无效,不能产生债务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从而仍直接判决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但依法债务人只要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且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直接丧失判决支持债权人的权利(即不仅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法院亦丧失保护权)。进一步讲,如债权人要求法院依据这一法条认定债务人拒调诉讼时效抗辩行为无效,请求判准所请时,会发现怎么判都是违法,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怎么办?现在实务中无此情形,或可不考虑之,那本文面世后呢?这一矛盾是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无法解决的。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到期后,依诚信原则,债务人自己也有偿还义务。之前已论证过,从法律上说,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还钱,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偿还责任,只是债权人不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途径要求偿还。债务人以提诉讼时效的方式抗辩,意在不想偿还或者不想立即偿还,甚至免除自己在法律上的偿还责任。可见,拒调诉讼时效抗辩实质上不仅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不错,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合法,拒绝调解也是合法,但两者一旦结合,则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从而违反了该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拒调诉讼时效抗辩是一种新的、独立于原债权的民事行为,这种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呢?下面本文将进行具体分析。
三、 再救济的可行性论证
笔者认为,针对债务人拒调诉讼时效抗辩之行为,债权人可再提起侵权之诉、不当得利之诉和侵占罪的自诉。
(一) 侵权之诉的可行性论证
民法上通说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四要件说,另一种是三要件说。四要件理论即:1、行为人实施了损害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发生了损害结果;4、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要件理论认为侵权不一定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即合法的行为亦可构成侵权,例如环境污染案件中,排污企业排污达标,具有排污许可证,排污行为正当合法,但却不能免责。关于这两种理论的优缺点,本文不作评论,本文需要做的是根据这两种理论来确定拒调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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