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余秀才(8)

1、拒调诉讼时效抗辩行为由提出诉讼时效问题的行为和拒绝调解两个行为组合而成,该两个行明显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文在此不赘述,故认定拒调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没问题。

2、仅因为债务人提了时效问题而认定债务人主观有侵权的故意是不够的。依照调解的自愿原则,拒绝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这一行为本身也是合法的、无可厚非的。这两个行为似乎都是不可罚的合法行为,但本文前面已经叙述过,通过法官的庭审技巧,可以把这两个行为组合而成的“拒调诉讼时效抗辩行为”的合法性全部过滤掉,使其变成一个因为债务人作出 “不想再偿还了”的回答的案件,而前面已经论述过,这种回答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3、谈到损害结果,必须先解决一个问题——债权能否成为被侵权的对象?侵权是债权产生的原因之一,但债权能否被侵权的对象呢?笔者认为,当然可以,例如:A找B追债,B谎称要看一下债权凭证原件,A遂将借条原件交给B,B借机销毁借条原件,此时B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权的对象是什么?毫无疑问,当然构成侵权,侵权的对象就是债权本身[18]。债务人当庭表示不想再偿还债务,其意图就在于消灭债权本身,并且因为这种回答导致法院不得不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故笔者认为,债务人拒调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其损害后果就是法院判决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且依照现有的制度,使债权人有可能无法追回债权,从而使债务人可以无限期对涉案债权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也侵犯了债权人对债权的这三种权利。

4、至于拒调诉讼时效抗辩行为与上述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不再赘述。

5、即使债务人利用诉讼技巧来规避本文(具体的规避技巧下面会论述),从而使其提出诉讼时效问题的行为合法,那么根据侵权行为的三要件理论,仍可构成侵权。

综上,笔者认为,债务人的拒调诉讼时效抗辩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书生效之日即侵权行为成立之日,债权人可再提起侵权之诉。

(二)不当得利之诉的可行性论证

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可见,认定债务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件主要在于:1、债务人是否获利?2、债务人获利是否有合法根据?

1、关于第二个问题,本文前面已经充分论证了拒调诉讼时效抗辩行为的违法性,本文在此不赘述,故可以肯定的,如果债务人确因该行为获得利益,则肯定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