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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和来源/商奇(3)

  2、司法上作为义务判定的明确和具体

  作为义务司法上的明确具体是准确判定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没有作为义务判定的明确和具体,将直接导致司法的擅断。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不作为犯罪要进行不断的总结和理论归纳,对作为义务相关问题要进行司法解释的不断扩充。罪刑法定主义要求所有的犯罪均由法律加以定型。但是即使再精巧的立法技术,再精密的刑法条文体系,也不足以囊括所有犯罪形态,况且法律的制定总具有时空上的滞后性和形式上的相对固定性。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不断吸收典型性的作为义务相关问题,加以解释颁布,固定下来。在英美法系国家,几乎所有的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均由法院判决得来。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而作好司法解释中对于作为义务的规定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但须要着重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弥补不足、指导实务的作用固然重要,但也不能超越法律,替代刑事立法。

  (三)合理性

  体现合理性,亦是刑法作为义务的重要存在标准。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作为义务的设定需要符合社会普遍准则及一般道德的要求。在我国,就要求作为义务的规定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核心价值体系。同时,作为义务也应设定在大众可以接受并且可以依其日常能力而遵守的限度之内。刑事法律中许多作为义务具有职务上的或时间上、空间上的限定要求,即是作为义务合理性的表现之一。法谚云:法不强人所难,不能要求无力实施某种行为或有义务实施某种行为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的义务人承担不作为犯罪的不利后果。

  三、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是指构成不作为犯罪所要必须违反的“义务”的根据或出处。纵观国内外立法,对于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素来观点众多、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来源说”(①法律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来源说”(①法律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④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五来源说”(①法律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④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⑤在特定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支配说”、“密切关系说”等。

  “四来源说”是刑法学界较为有影响的学说,得到了诸如著名法学家赵秉志教授等一大批法学家的认可,日益成为我国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理论领域的通说。本文拟以“四来源说”为出发点展开分别论述,并兼顾其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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