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和来源/商奇(6)
需注意的是,道德的规范作用虽然重要,但道德和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毕竟是存在严格的界限的。一般的道德义务无需也不能随便的上升为法律而取得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保护,仅仅依靠民间的自律就已经足够了。判断道德可否上升为作为义务,要恪守作为义务的三个基本原则:他人的生命或其他重大权利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中、只有行为人可以排除这种危险、排除这种危险是行为人可以做到的。当道德所规定的或隐含的作为义务在没有上升为法律所确定的义务,而仅仅是一种学说或道德层面的制约时,绝不可以以此为根据,判定当事人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否则将引起司法的擅断,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参考文献:
[1]高明暄、马克昌 《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2]栾莉 《刑法作为义务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
[3][日]日高义博 《不作为犯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
[4]齐文远 李晓龙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转引林山田 《刑法通论》 台北三民书局 1986
[5]张明楷 “论不作为的杀人罪——兼论遗弃罪的本质” 《刑事法评论》(第三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6]郭理蓉 “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比较研究” 《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五辑)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
[7]黎宏 《不作为犯研究》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商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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