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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行政诉讼制度的禁区——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析/任玉林(10)
同注○1。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6期,第6页。
江苏省泗洪县兽检所以分管副县长电话指示为由,拒绝对该县建明食品公司的生猪进行检疫,该公司认为该电话指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以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电话指示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该公司提出上诉,江苏省高院认为,电话指示已经对该公司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成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撤销了一审裁定。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期,第44-48页。
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上级命令和决定时导致国家赔偿责任发生,国家行使追偿权时,应向作出命令的上级追偿——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第155页。此观点对类似诉讼问题也有借鉴意义。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任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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