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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乐嘉波(4)
  (四)青年职场体验计划[7]
  2008年,台湾地区推出“青年职场体验计划”以协助青年顺利实现与职场接轨。该计划由用人单位提供短期见习机会,政府补贴青年见习津贴,作为毕业青年从学校到职场的转衔机制,减少青年的摸索时间、培养其就业能力。
  综上所述,各国(地区)的就业政策呈现如下特点:1、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共同推进;2、积极提供实习、培训机会,注重学校与职场的接轨;3、就业促进政策的多元性、系统性、持续性;4、政府的补助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零工资”就业的对策
  对“零工资”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应从大学生就业难的深层原因分析,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就业市场的秩序。在此,我们谨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够有所贡献:
  (一)优惠政策鼓励招录毕业生
  用人单位不肯录用应届毕业生的原因在于缺乏工作经验。对此,政府可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定向招录毕业生。例如,建立“就业储备基金”,发放给定向招录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作为职业培训的补贴;适当减免定向招录单位的一部分社会保险费,作为定向招录工作的激励机制。
  (二)建立失业救济、就业鼓励、创业扶持的综合保障体系
  登记失业后可以领到失业保障金,我们认为,单纯的发放失业保障金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不利于大学生就业,应该建立失业救济、就业鼓励、创业扶持的综合保障体系,积极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创业。比如可以规定,登记失业后6个月内找到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补贴。
  (三)重视高校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高校基本都开设了职业规划课程,但不应流于形式,应重视与社会衔接。比如,法学专业的学生可参与到“律师进社区”之类的活动,在校期间就跟随资深律师走访社区,为市民提供法律帮助,积累经验。
  (四)加大“服务西部,服务基层”的优惠力度
  其实有不少大学生愿意支援西部,但由于担心生活得不到保障,望而却步。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可加大“服务西部,服务基层”的优惠力度,为支援西部的大学生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中西部建设当中。
  五、结语
  当围绕“零工资”就业现象进行分析时,人们容易忽视用人单位对工作经验的前置性要求是否合法的问题。《劳动法》第68条、《职业培训法》第20条均规定了对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用人单位却通过提出“工作经验”的要求,将责任转嫁给了社会、毕业生。工作经验的前置性要求是否必须,是否是就业歧视,是否违法?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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