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谦: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务操作流程/戚谦(5)
不论是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仅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但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有所不同。
1、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有限公司(第45条第3款)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假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亦无不可。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0条第1款)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第68条第3款)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董事长的法定职权
(1)主持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1条第1、3款)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102条第1款)
(2)召集主持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第48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110条第2款)
当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第110条第2款)
也同时适用于有限公司
(4)董事会上的一票否决权
在董事会表决出现赞成与反对僵持不下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长破例行使第二次表决权,以打破决策僵局。
注:能够代理董事长履行职务的主体仅限于副董事长和董事。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①
注释:
①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原名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QQ律师网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师,电话:13837159892
②本文为戚谦律师整理,转载须注明作者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