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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隐瞒贪污公款而实施爆炸行为的定性/欧流献
为隐瞒贪污公款而实施爆炸行为的定性

20030102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欧流献



案情:2002年4月份,某高等职业学院远程教学部干部兼出纳的覃某某,在对账中被发现有短款行为,而受到远程教学部副主任潘某某的批评,加上平时在工作中与潘某某有矛盾,更为达到隐瞒短款的目的,覃某某决定对潘某某采用爆炸的行为。 8月中旬,覃某某找来1992年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销铵炸药3千克、电雷管1枚,并于8月15日以80元的价格购得摩托车用蓄电池1个。得知潘某某于20日到25日负责假期办公室值班的情况后,21日中午,覃某某在家里自制爆炸装置,用“AD钙奶”的纸箱装好,在纸箱上用园珠笔书写“电大远程办 潘某某老师亲起 内详”的字样。17时许,覃某某将爆炸装置放在摩托车后箱,从河池民族高等职业学院宿舍驾驶摩托车来到公路宾馆停车场内存放(两处相距3公里,是该城区最主要的交通、政治、经济地段)。19时许,覃某某拿出爆炸装置,雇佣一部“的士”来到河池民族高等职业学院远程教学部,用钥匙打开办公室大门,将爆炸装置放在韦某某的办公桌上,由于心慌,未锁好门即离开现场。当坐车来到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时,覃某某觉得不妥,就转坐一部“三马车”回到河池民族高等职业学院,进入远程教学部办公室内,感觉装有爆炸装置的纸箱放在办公桌上太显眼,就把爆炸装置放到韦某某办公桌下的地面上,用一张椅子挡在桌子前面,仍然没有锁好门就离开现场。次日7时30分,潘某某按时来到远程教学部办公室,打开虚掩的拉扎门进入室内,搞卫生时,发现写有自己收的纸箱,就拿到桌面上打开,发现是一自制的爆炸装置后,立即报警。
爆炸案发生后,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覃某某的经济问题进行侦查,发现覃自2000年11月至2002年7月在远教部工作期间,利用手上掌握公款的便利及远教部对财务收费管理上的混乱,采取收入不记帐、支出虚报等手段,贪污公款139445.7元,并嫁祸于潘某某的事实。
本案对贪污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对爆炸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
行为人覃某某主观上明知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在办公室引爆的话会炸死被害人的后果发生,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有故意杀人、夺取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特定人身实施爆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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