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方式/臧恩富律师(4)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五、举报权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六、复议诉讼权
1、对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对补偿决定的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补偿协议的民事诉讼权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被征收人的上述六项权利中,获得公平补偿权、拒绝非法强迁权以及复议诉讼权这三项权利是核心的权利。其中举报权和行政复议诉讼权既是独立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他四项权利受侵犯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
总之,新的征收条例将征收主体限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并且明文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加之被征收人对于政府的征收决定也有诉权,采取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些制度的调整从体制上改变了旧拆迁条例所设计的拆迁法律关系。有利于规范政府阳光透明地拆迁,即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活动,同时也将有效地遏制非法强迁活动,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舒缓房屋搬迁活动中的紧张关系,服务于十二五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作者: (大连)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 臧恩富律师 网址:www.yipinlawyer.com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 臧恩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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