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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市场=机票销售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解读“五部委、局通知”/张昭辉(6)
现有机票销售市场法律体系中存在着空白点和灰色地带。例如现行的机票销售代理制度中,明文禁止越权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转代理和代理人的复任权,但是对表见代理语焉不详,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违法;对于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只规定了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作为和管辖,但对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民航公安机关对包括机票销售市场在内的航空运输销售市场治安管理权和案件管辖权未作明确规定;在机票销售市场法律体系构成上重空防安全轻市场监管,重立法轻执法,重经济处罚轻行政、刑事处罚……灵敏的市场嗅觉让一批批的机票销售从业者“合理犯规”,大打擦边球,在机票销售市场上掘到了第一桶金,而这第一桶金的代价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大量宝贵的本应用于发展我国尚嫌幼稚的民航产业的资金沉淀在民航市场体系外,一定程度上造成民航全行业的失血性亏损。由于掘金者趋之若鹜,使得正规的销售代理人和直销点的生存局势日益严峻,原本就不算严密的机票销售市场法律体系被冲击得日益“空壳化”,逐步丧失了可操作性。在暗折机票盛行时期,某地就有“有心人”购买上百张暗折机票,然后持这些机票到售票处要求以票面金额退票,航空公司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有关部门对此种恶意扰乱机票销售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是因为于法无据而无法处理。
事实上,就连“五部委、局通知”也存在“空壳化”的危险。比如新《刑法》删除了倒卖飞机票罪后,对非法经营机票销售业务是否适用《刑法》第225条第一款,目前还存在着争议,因为在这之前没有发现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表示民航销售代理许可证是“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机票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五部委、局通知”实际上已超越权限对《刑法》第225条第一款作了扩大解释,这些争议似乎必须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而这正是五部、委、局力所不能逮的;再比如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民航行政管理机关之间职能交叉重叠,对暗扣销售和非法销售机票行为的处理上存在权责纠缠不清的倾向,此次“五部委、局通知”仍然没有进一步廓清双方的分工。

解读四 必然的选择:法治+市场

陈晓宁同志认为,我国航空运价管理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企业定价、政府监控机制。一是企业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产权清晰,建立了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公司管理结构;二是航空运输市场集中度高,呈现寡头垄断结构,处于适度垄断状态;三是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四是建立了配套灵活的、以税率和利率等经济杠杆为主体的市场调节机制;五是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市场法规体系和监管机构,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秩序特别是市场竞争规则11。航空运价管理的改革方向表明民航的市场化改革必须走开放民航市场,积极引入竞争的道路,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于近日基本完成重组的六大民航集团与国外大公司相比规模仍较小,尚缺乏竞争力,因此,应注意扩大企业规模,但这种规模应通过市场做大,而不应是行政做大,其中关键问题还是引入竞争。8月1日,新《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已正式实行,新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导向政策更加完善,使中国民航业的对外开放领域和程度日趋扩大,同时进一步增强了外商投资中国民航业的吸引力。外商在对中国航空业的投资的瓶颈随着这项新的规定的出台正逐渐地被突破,外资投资的领域正在不断的拓宽,由单一低层次的经营范围向复合高层次的经营范围转变。外商增强了他们的发言权,甚至于外商可以担任高级的管理职务,由此,外商由消极的旁观者转变成积极的经营管理参与者12。市场主体多元化成为现实。而由来已久的民航管理体制的“瓶颈”,也必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被生机勃勃的市场所打破。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使人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即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13市场必须在法制法规的轨道内运行,才能保证有序、公平的竞争。这充分表明机票销售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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