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李利(2)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问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式。它不仅有利于选民直接根据自己的意愿,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从而有利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因此,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进一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