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与“涨价归公”/黎广军(7)
9.2“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建议
“小产权房”没有缴纳过“70年批租”,所以有关部门认为其违法。但法律并没有要求强制实行“批租制”。所以建议,审查合格后的“小产权房”应该合法化,确权颁证,并且:
(1)“小产权房”实行“年租制”,按年缴纳财产税(房产税)0.5%~1.5%。
(2)转让“小产权房”必须缴纳土地值税,计税办法如上节建议,保有期应从颁证之日起计。
据说,某市“小产权房”数量占住宅总量的40%。但为什么不可以在“涨价归公”的前提下,使“小产权房”合法化呢?同样的道理,只要房地产“涨价归公”,政府为什么不开放其他建房模式呢?
9.3 减免土地增值税的建议
为了保障自住者的合理需求,例如小房换大房等,应该制定“以旧换新”的退税政策,例如:
(1)出售旧住宅时,应依法纳税,领取“缴纳土地增值税证明”。
(2)三年内,购买新住宅时,凭上述纳税证明退税。
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互赠住房应该免税,但以后转让这些“赠与房”时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并且“买入价=0”。此外,拆迁房应该免税;退休人士卖掉唯一住房换钱颐养天年时应该免税;重病者卖掉唯一住房换钱治病时应该免税。如此等等。
10. 结束语
联合国《世界人 权宣言》第13条第1款:“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1款:“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这部具有强制性的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仍然没有批准该公约。
中国政府应该遵守国际承诺。地方政府也不应限制公民选择住所的自由,陷中央政府于不义。此外,商品房没有政府补贴,不应限购,这与限购保障房是两回事。
政府本应鼓励和帮助公民买房,以提高生活水平和增加“涨价归公”等税收,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限制人民买房,以致不但减少了政府税收,还造成了一系列问题,这真是愚不可及。
如果继续坚持房地产“涨价归私”政策,其结果将不言而喻。
参考资料:
[1]日本东京都政府中文网站:东京的人口http://www.metro.tokyo.jp/CHINESE/PROFILE/overview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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