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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田永东(2)
  五、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总体上说是统一的,其终极目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一)实体公正对裁判的可接受性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由此也可推导出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二)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程序公正具有与实体公正的不同评判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即程序公正和实体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当发生矛盾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必须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例如:因错误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杀,冤枉无辜。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应必须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纠错平反, 并且给予国家赔偿,而不受终局程序和任何诉讼时限的限制。总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又因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和做法,也要求我们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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