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刑法的教育性/曾明生(7)
(二)实务上加强吏治,打造“以吏为师”的良好形象
“以吏为师”原指让官吏作为教授法令的老师,但其中也蕴含着官吏本身也应当为人师表之义。司法人员实际上是刑法教育性得以切实推行与体现的基本主体。尤其是“身教重于言教”。他们的行为举止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到刑法运作的教育效果。据此,应重视实务界“以吏为师”的榜样力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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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明生(1971-),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原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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