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单位犯罪/黄玉雪(8)
关于对单位成员的处罚,《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三)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在某些情况下,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文认为,在单位犯罪单罚制的情况下,对直接责任人员罪责的认定仍可以采取双罚制中所说的罪责认定原则。刑法中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有:(1)第107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2)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第161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4)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5)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务罪。
参考文献
①《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第245页,商务印刷馆;
②《刑法的修改和适用》周道鸾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③《刑法》付英 王丰著,当代世界出版社
④《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张穹著,中国检察出版社;
⑤《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何秉松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⑥《法人犯罪论》刘白笔著,群众出版社;
⑦《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何秉松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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