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断层/许蕊
浅谈“法官”断层
许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并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法官成为律师所和公司竞相争取的资源。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法官“断层”和人才匮乏的现象日益突出。从制度层面来说,导致法官断层的原因有:
一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本意上是促使法官素质的提高和阻止人员的滥入,但在目前法院的人事管理和司法地方化领导的框架内,反而成为了职业断层的原因。一方面,高门槛对职业准入渠道带来了负面影响。修改后的《法官法》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从大专提高到本科,并确立了司法考试的门槛,随后却出现了“法院想要的不肯来,想来的跨不过门槛”的困境。另一方面,非试法官的进入对司法考试制度以至对法官职业准入制度的排斥。未通过司法考试而不具有《法官法》任职条件的人以变通的形式超越法律规定完成为法官,使行政职级资源和法官 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组织 资源受到了侵占和影响,削弱了法官严格选任的刚性影响,对未任法官心理造成了相当的影响,造成许多人心理的逆反和失落。
二是我国对法院编制的管理采取的是等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员额管理制度,未将法官编制员额与法院内部非法官编制员额分别规制。此种情况造成法院在录用工作人员或编制管理机关对法院编制进行管理时无法专门录用或为法官定编,从而造成大量非法官员额挤占法官员额现象;也难以保证法官员额的动态平衡。
三是未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报考法院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我国法官的录用仍然沿袭党政公务员招录程序和条件,在招录法官时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参加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的现象很少。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的测试应考人员能力和水平的考试体系。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不一定就能通过司法考试。这种不科学的录用法院公务员的方式造成了通过公务员招录程序进入法院的部分公务员长期无法过司法考试关而进入法官队伍。这部分人员也相对缩减了法官员额。
四是目前的司法环境给法官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一方面,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普遍提高,人们对法官办案在公平正义上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法官办案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政治。另一方面,随着《监督法》的出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力度也会逐渐加大;法院内部的案件评查、差错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越来越规范,执行力度也越来越大。此外,多种因素导致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不高,许多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不断上访。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集中地,法官办案可以说是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但是,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对法官工作目标绩效的考评缺少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法官的奖惩激励制度不健全,从而出现了“办案越多、错案几率越大,风险越大;办案越少,越安全”的怪圈,其结果必定是法官消极办案,积极转型,逐步丧失职业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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