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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发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核发拆迁许可证一要件)是否可以不经出让、划拨/王卫洲
王卫洲律师以案说法系列——
政府核发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核发拆迁许可证一要件)是否可以不经出让、划拨
2010年xx市城投公司,因事实对xx路拆迁,向市房管局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了拆迁许可的五大要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名称为“《xx市政府关于同意xx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前期拆迁用地的批复》”,市政府作出的该批复未经划拨和出让供地。Xx路被拆迁户不服向该市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拆迁户认为:xx市政府批准使用土地未经出让或划拨法定程序、不具备供地方案属于违法行为。
Xx市政府认为:《xx市政府关于同意xx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前期拆迁用地的批复》只是容许xx市城投公司前期拆迁用地,不容许进行实质性建设,并不是具体项目的使用土地,无需经过这样的程序。

律师观点:
第一方面、本案中xx市政府所批复的用地行为属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应当办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案中xx市政府在答辩中称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列入整治工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组织拆迁工作,而不是具体建设项目土地供应批准文件”因此xx市政府认为不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同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事实情况来分析:
因为本案中xx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清晰的记载“用地性质:道路、绿化、景观、商业住宅用地”“建设规模:约一十一万平方米”,很明显看出该建设项目并不是仅仅对房屋组织拆迁,而是要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所依据的xx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亦说明“房屋建筑面积约为一十一万平方米”, 建设规模:约一十一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为一十一万平方米可以看出东塔广场景区环境整治实际上所有建设就是房屋建设,实际上述属于商业住宅用地。
同时xx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也说明该建设项目属于用地开发建设,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预审文件,说明在涉案土地上要建设“东塔广场及馆驿路建设工程”并公开进行招标。开发建设工期时间为“2011年1月28日开工,2012年4月28日竣工”。(主持人及各位参会人员,按照这样的设计,本案涉案具体建设项目在拆迁期限结束后,将立即组织开工建设;如果按照xx市政府的说法,那么在拆迁结束之后应当再办理规划、用地的审批手续,可是xx市城投公司的开工预算上在拆迁期限结束之后就开工建设,显然将没有时间办理。事实情况与xx市政府的说法明显相悖)这可以明显的判断出,xx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将涉案土地用于开发建设而并不是仅仅组织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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