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发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核发拆迁许可证一要件)是否可以不经出让、划拨/王卫洲(4)
第三方面、xx市政府所作的用地批复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1、依法应当视为xx市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xx市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中,截至今日xx市政府还没有提供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按照xx市政府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xx市政府做出的《市政府关于同意xx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前期拆迁用地的批复》。
2、事实上,xx市政府做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确属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有通过出让或者划拨两种形式;出让取得土地的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的方式。而xx市政府批准xx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土地不属于法律规定任何一种形式;其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内容也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将本次用地定义为组织拆迁用地,不属于具体项目用地,这更是闻所未闻的说法和观点,我们提出的xx市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市政府称自己的行为属于组织拆迁用地、不属于具体项目供应批准文件,不适用该条法律,在此我们想了解,xx市政府作出用地批准文件适用的是什么样的法律?通过的是什么样的程序?这部法律有什么样的要求?
行政机关属于执法机关,其一切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有法律依据,即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其行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是xx市政府做出了法律之外的行为。按照xx市政府的观点这种行为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这显然属于权力超出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 是严重的错误行为。
综上,通过以上四方面深入的分析,xx市政府作出的该用地批复严重的违法,极大的侵害了xx路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如果纵容这样的行政行为存在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破坏我国法治建设,对于社会、对国家造成严重的侵害,故本代理人请求复议机关本着行政复议法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予以撤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
代理人:王卫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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