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规则研究/黄士元(14)
(3)证人的品格证据
在美国,证人的诚信问题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通过提供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击和支持,但受以下限制:(1)证据只能涉及证人可信或不可信方面的品行;(2)证明证人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诚信已受到抨击的情况下才能被采纳。
在美国部分地区,交叉询问可以用来揭示证人的犯罪前科和劣迹(不包括重罪前科),以证明其证言是不可信的。英国法一直允许交叉询问者自由质疑证人,询问那些据信可以表明其品格的以前不端行为的具体事件。但在美国,占主导地位的规则与此不同。美国的绝大多数司法区都不允许查问以前不端行为的具体事件,除非这些事件导致重罪判决或者与本案实质性问题有独立的关联性。《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第787条就规定有关过去不端行为的证据不得用于质疑的目的。然而,美国有些司法区遵循了上述英国规则,准许交叉询问的问题涉及以前不端行为的具体事件,而且这似乎是发展的趋势。《联邦证据法》第608条第(2)款规定,为了抨击某证人的可靠性,可以在对该证人的交叉盘问或者对其他为该证人之诚实与否的品格作证的证人的交叉盘问中,查问有关该证人行为的具体事件②。
在美国那些允许对以前的不端行为进行质疑的少数司法区内,交叉盘问者要受到他从证人那里所得回答的约束;证人的否认便宣告此问题的终结,除非其另行指控证人犯有伪证罪。换言之,以前不端行为的认可必须从接受质疑性交叉盘问的证人那里获得。证明以前不端行为的外部证据不得用于反驳那些否认实施过这些行为的证人,除非有关该行为的证据具有某种独立的接受依据。交叉盘问者可以强有力地重复该以前不端行为的问题,而且可以努力通过交叉盘问来使该证人低头,但是,如果该证人坚持否认其以前行为,交叉盘问者就只得罢休,而不得提出有关的外部证据。《著名律师的重大诉讼案件》一书中有有关此规则的最好解释:“......如果一位夫人出庭作证说该被告人偷了她的钱包,那么你就可以传唤证人说明她根本没有钱包,或者说她当时正在芝加哥,或者用其它任何东西表明她的钱包没有丢。但是,如果你想证明她并非善良女子,那你就必须用她自己嘴里说出来的话来证明。你可以由一打证人来证明她开了一个赌场、或者虐待迷路的小猫、或者从事某些令人不满的活动,但是如果她拒不承认(而且你必须问她),那你只能就此罢休。”当然,公诉律师如果确信该证人作了伪证,可以另行以伪证罪对该证人提起诉讼③。
作为一般规则,重罪前科的证据可以用来质疑一个证人的可靠性。这一规则根源于在英美早已废除的古老的英吉利原则,即重罪犯根本不具有在法庭上提供证言的资格,因为重罪犯不值得信赖。在美国不同的司法区内,对证人进行质疑可以使用的重罪前科的种类亦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州只允许使用涉及诸如伪证罪等道德上卑鄙行为的重罪证明。有几个司法区甚至允许使用轻罪前科的证明,如果该犯罪涉及道德上卑鄙行为的话。重罪前科的简单事实是完全可以查问的;但是交叉盘问者不得查问以前犯罪行为的细节,因为这往往会不恰当地耗费时间,而且可能造成针对该证人的不公正的偏见。如果该证人否认他以前曾被判有罪,那么该判决可以通过其它证据来证明,如经核实的判决书副本④。联邦证据法第609条对证人重罪前科证据的使用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一般规则、时间限制、赦免、撤消或证明恢复名誉的效果、未成年人的裁判和上诉判决等条款①。其一般规则部分限定了重罪的范围,规定:出于抨击证人的目的,(1)有关非被告人的证人曾受定罪的证据,如果该罪法定刑为死刑或一年以上徒刑,可以采纳;有关被告人曾被裁判犯有此种罪行的证据,如果法庭确认采纳此种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大于它对被告人可能造成的偏见后果,也可以采纳;(2)有关任何证人曾被定罪的证据,如果该罪行涉及伪证或虚假陈述,则不管法定刑如何,均可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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