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王普(7)

(六)吸收社会力量进行调解

有时当事人对法官有着一种陌生感和惧怕心理,反而不利于其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但与其在一个地域生活的、在群众中具有很高威信的亲属、长者或村干部可能对当事人的性格比较了解,对案件可能知道的更为详细,法官在调解时将这些社会力量吸收到诉讼调解当中,可以有效地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一般当事人都有宗教的信仰,那么吸收有威信的宗教人士利用宗教的规则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有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结语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为一种与判决同样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有着其本身的价值和社会功能,尤其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突显、纠纷不断,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有着其独特的优势,逐渐成为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有效选择。因此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身蕴含着许多可以被利用的积极价值和动能,不能因为该制度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而被忽视。正确的态度应当是积极完善民事诉讼调解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使其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


[1] 王普,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9年经全国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录、定向于西吉县人民法院。



[2] 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3] 彭星东:《论调解的分类》,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6期。

[4]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



[5]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010年12月20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讲话。



[6] 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7] 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8] 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63—364页。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