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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考:矛盾经济法/侯自赞(10)
第三,对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语焉不详。依李昌麒教授的说法,不很明确地指出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是为了给经济法的研究留下余地,显然这充分体现了教授严谨治学的可贵精神,令人钦佩。但是,经济关系的范围不详给经济法的研究带来困难,有些人就认为这些经济关系应该由国家干预,有些人却认为那些经济关系应该由国家干预,到最后变成了,到底有哪些经济关系应该由国家干预令人迷惑不解,这样显然会带来理论纷争。矛盾经济法很明确地指出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即经济法调整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自然界之间以及它们内部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四,错误地将“经济关系”理解为“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误认为是民事关系,这也是其他所有的关于经济法本质理论的通病。经济关系是矛盾关系,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是民事关系。将经济关系等同于民事关系,不但搞错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使经济法的研究误入歧途,而且使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纠缠不清,造成民法与经济法的不必要的缠斗,可以这样说,这两个因素恐怕也是造成经济法至今不为社会所重视,同时又走不出经济法理论研究困局的最根本的原因。
第五,没有认识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关系,当然也就认识不到经济关系的实质,只是一味地设想国家去干预经济。
2、“北杨”学派,即以北京大学教授杨紫煊为代表的协调经济法理论学派。该派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协调经济的法律,经济法的实质是协调经济,因此,经济法的本质是协调经济法。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还认为,经济协调关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经济关系;(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该派继承与发扬了干预经济法的有关理论,是与干预经济法并存的一种理论学派,但它创造性地从“协调”的视角去分析经济法,是对传统理论的突破,具有理论创新性,在经济法本质理论体系中书写着自己光辉的一页。至于协调经济法是否也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笔者没有去考究。协调经济法隐约地觉察到矛盾关系的存在,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只是没有敏锐的指出这些矛盾关系就是经济关系,甚为可惜。由于未能跳出传统思维的桎梏,该派理论仍然有其明显的缺陷:
第一,没有明确地指出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没有指出协调的真正原因。与干预经济法一样,由于没有弄清楚什么是经济关系,所以就错误地认为,国家协调经济是因为市场机制不起作用,但是又没有解释为什么市场机制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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