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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考:矛盾经济法/侯自赞(11)
第三,对需要由国家协调的经济关系的范围语焉不详。
第四,与干预经济法一样,仍然错误地将“经济关系”理解为“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误认为是民事关系。
第五,隐约地觉察到矛盾关系的存在,这是该学派最有亮点的地方,也是所有的流派中最接近矛盾经济法的唯一学派。但是,令人扼腕的是,该派没有继续地去深入研究,从而将这些矛盾关系确定为经济关系。
3、“中多俊”学派,即以武汉大学教授漆多俊为代表的调节经济法理论学派。该派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经济法的实质是调节经济,因此,经济法的本质是调节经济法。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采用了三种基本方式,即:(1)国家以强制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2)国家以参与方式直接投资经营;(3)国家以促导方式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为了规范和保障这三种国家调节,需要制定和实施三个方面的法律,即:(1)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称竞争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宏观调控法。这就是学界人士所称漆先生的“三大块”或“三分法”。漆教授首先是用实证方法,在总结一个世纪以来各国国家调节的实际作法基础上提出的,后来又从理性上深入分析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论述了市场存在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法律即经济法体系的三构成,从而使得该学派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信服力。 调节经济法理论立论新颖独到,强调了国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调节作用,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在经济法理论界有强大的号召力,并给政府调节经济提供了许多的理论支持与理论参考。但是,与同上述两派一样,仍然存在其固有的弊端,由于与上述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四、矛盾经济法的重大历史意义
(一)矛盾经济法理论是揭示经济法本质的唯一正确的理论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没有任何人任何学派能敏锐地认识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关系就是经济关系,他们总是错误地将经济关系理解为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缺乏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所以很难产生矛盾经济法本质理论;只有在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的大陆法系才可能产生矛盾经济法。其实,物质的所有与流转过程中的矛盾关系早已存在,只是并未为人觉察与重视,待到这些矛盾关系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引发经济危机时,人们才予以重视与研究。但是,没有人能将这些矛盾关系归结为经济关系而用经济法予以调整,总是想方设法地用民法(或者传统的经济法)去调整,而这些矛盾关系与民法(或者传统的经济法)的宗旨相悖,结果是调整得不伦不类。只有将这些矛盾关系(也就是经济关系)用经济法来调整,才能真正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才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由此可见,传统经济法并未揭示出经济法的实质,经济关系明明存在但却无“法”调整或者是“法”(即民法或者传统的经济法)乱调整;只有矛盾经济法才揭示出经济法的实质,使这些矛盾关系(即经济关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得到正确调整。因此,矛盾经济法是揭示经济法本质的唯一正确的理论,是二十一世纪最重大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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