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本质考:矛盾经济法/侯自赞(13)
2、民法时代的终结,经济法时代的到来
在现在看来,将“自然界”想象成不可穷尽是荒诞可笑的。事实与现实证明,自然界是有限的,这一点就直接宣判了民法的“死刑”,迎来了经济法的春天。因为经济法总是将“自然界”作为有限量考虑,从而去探求其中的矛盾关系(即经济关系),矛盾经济法是正确认识事物本质的理论,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理论,随着人们认识的加深,经济法时代的到来不可避免,特别是矛盾经济法的建立,正式宣告了这一时代的到来。从此,有些关系无“法”调整、无“法”可依、“法”乱调整的现象不复存在。比如,前几年的肉猪生产过剩,与猪肉的消费严重脱节,产生了很大的矛盾。民法是无法调整的,你没有权利去要求别人不去养猪,养猪是自由的;行政法也无法调整,因为政府没有权力去干涉人们的养猪自由,否则是侵犯人权;更不用说刑法了,你总不能将要养猪的人判处死刑吧。这样看来,这个矛盾关系(或经济关系)显然无“法”调整、无“法”可依。后来,政府去干预,若是依据行政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明显的无“法”可依。政府本来是好意,因为干预却背负了一个“干涉自由”的骂名,冤枉也哉!如果确认了矛盾经济法,那么这种现象明显是经济法的范畴,可直接依据经济法去协调猪肉的生产与消费的活动,政府有权利(而非权力)去调整 ,不会出现无“法”调整、无“法”可依、“法”乱调整的现象。
(四)矛盾经济法清晰地界定了经济法是私法而不是公法
按照乌尔比安的说法,法律分为私法与公法,私法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律;公法是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而现在的法律,不管是哪部法律,这两种利益均同时存在,因此,将某部法律明确的划分为私法或公法已经非常困难。就像私法性质很浓的民法,它也有调整公共利益的规范,同时民法也是运用国家的权力去保证其实施,很难讲民法就是纯粹的私法。笔者认为,划分公私法的根本目的应该是是否有“权力”的干涉,因此划分标准应该是“权力”还是“权利”。以“公权力”为核心的法是公法;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就是“私法”。这样,以“公权力”为核心的行政法、刑法就是公法;以“权利”为核心的经济法、民法、商法就是私法。矛盾经济法只是赋予各主体的权利而不是权力,国家或政府应该按照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去协调,如果没有这个权利,任何主体均可拒绝。 国家或政府只是“经济社会”或“自然界”的代理机构,履行的是经济法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在矛盾经济法眼里,没有权力,只有权利;没有无限制的绝对权利,也没有无限制的绝对义务,一切权利与义务都按照协调的方法赋予。在矛盾经济法眼里,国家或政府从来就没有权力去干预经济,只有权利去协调或调节经济。在矛盾经济法眼里,国家或政府去协调或调节经济不但是权利而且还是义务。比如,在发生汶川大地震时,政府有权利去投入资金进行恢复重建,同时这也是一种义务,否则就要追究政府的责任;再比如,在一个冰雪封闭的地区,这里的唯一的一个粮食供应商突然宣布一个惊人的消息:由于心情不好,暂停营业。在民法家眼里,这是无可奈何的,也是允许的;但在矛盾经济法眼里,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他的这一行为与其他几十户人家的生死发生矛盾,如果不供应粮食,这些人将会被活活饿死。因此,按照矛盾经济法,供应粮食不只是该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要追究经济责任,依据矛盾经济法,该人必须营业。可见,矛盾经济法是一部围绕“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因而是地地道道的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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