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本质考:矛盾经济法/侯自赞(9)
3、经济关系不但存在于上述四个主体之间,还存在于各个主体内部之间。比如,经济组织之间也有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经济关系是矛盾关系,因此,经济法实质是调整矛盾关系的法律,经济法的本质是矛盾经济法。经济关系即矛盾关系贯穿于经济法的各个方面,是经济法之所以能存在的主要依据,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因此说,经济法就是矛盾经济法。
(三)有关经济法本质理论流派的分析
与国外相比,我国经济法本质理论的研究较晚,但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我国,由于经济法本质理论并未成型且没有统一,因而产生了许多有关经济法本质理论的流派。这些传统经济法理论, 有些初具规模,但研究陷于尴尬的局面;有些经过实践的检验是错误的,已经灭迹;有些还在所谓的“创新”,并未成型。虽然流派众多,但比较成型的且继续存在的有关经济法本质的理论学派,我们可以概括为:“南李北杨中多俊” 。
1、“南李”学派,即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昌麒为代表的干预经济法理论学派。该派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经济法的实质是干预经济,因此,经济法的本质是干预经济法。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对象分为下述四个部分:(1 )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 )社会分配关系。 在“二战”前后,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取而代之的是凯恩斯的干预经济学理论得到了各国的重视,各国纷纷采取干预经济的措施去应对经济危机并取得了一些成效。随着凯恩斯的干预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干预经济法理论也得到了各国法学家的重视与研究,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理论成果。我国的干预经济法理论可以说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的,它在我国的经济法本质理论研究中具有奠基性的历史意义,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成绩斐然,丰富了我国的经济法本质理论体系,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这一理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第一,没有明确地指出经济法的主体。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必须明确具体,否则,主体不明,法律又如何去调整?没有了对象,就像拳击运动员放“空拳”。矛盾经济法就很明确地指出经济法的主体有四个,即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自然界。
第二,没有正确地说明国家为什么要去干预经济。由于没有弄清楚什么是经济关系,所以就错误地认为,国家干预经济是因为市场机制不起作用,但是又没有解释为什么市场机制不起作用。矛盾经济法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由于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关系,所以需要国家去协调,去干预;在矛盾关系(即经济关系)存在的地方,市场机制是不起作用、起延后作用或破坏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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