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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法院处理独生子女要求“多分一人”征地补偿款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罗华伦
浅析《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法院处理独生子女要求“多分一人”征地补偿款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罗华伦
随着航天卫星发射中心落户文昌,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工业化和城镇化正在加速,海南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年来,不断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引发分配纠纷,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上访,甚至闹事,已成为影响海南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对于公平、公正的保护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海南、平安海南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司法实践中,要求村委会或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主要有两大类主体,一类是外嫁女及其所生子女,另一类是独生子女户(要求多分一人份额)。对于外嫁女及其所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问题,本文不作论述。本文仅对独生子女户要求多分一人征地补偿款份额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第1款规定,“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南国都市报》于2010年12月22日报道了“文昌独生子女户诉讼讨回损失征地补偿款8万元” 一案,当事人潘涛和华小萍夫妇俩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第1款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了自己应该得到的8万元。此事在文昌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文昌法院2010年到2011年3月份止受理同类型案件已达7件。
司法实践中,独生子女家庭因与集体经济组织间就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应否以及如何多分一人份额发生争议的现象较为普遍。有关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就案件是否应予受理,实体裁判时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部分法院认识不一。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指出,村民小组作为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但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地方性规章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村民小组制定的被征用土地安置费和补偿费分配方案,部分内容与《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偿款时“增加一人份额”的条款相矛盾,村民小组不能剥夺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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