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在线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公司侵犯“百度搜霸”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zsg(9)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97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五千元;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975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第一项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妨碍“百度搜霸”软件以点击鼠标左键的方式正常安装运行;第三项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3721网络实名”软件阻碍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搜霸”软件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 035元,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510元(已交纳),由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 035元,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510元(已交纳),由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2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薇
代理审判员 宋光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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