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实施房屋征收条例热点问题/闫凤翥(12)
16、责令改正赔偿损失行政纠纷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被征收人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7、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行政纠纷
实施房屋征收的部门、政府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8、房屋征收部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行政纠纷
房屋征收部门利用管理、实施房屋征收之便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被征收人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屋征收中的听证事项
1、房屋征收法定听证事项
法定听证事项只有《条例》第11条规定的,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项目,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两方面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法定听证是政府的必须履行职责。
2、被征收人申请听证事项
申请听证事项条例没有规定,依据行政行为相对原则,相对人认为听证有必要的均可以提出听证申请,本讲座提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提出听证申请。
四、房屋征收可以举报的违法事项
1、对于下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进行举报。
①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②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③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④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⑤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⑥自行违法强制搬迁的。
2、对于房屋征收部门的下列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举报。
①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②申请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
③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