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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房屋征收条例热点问题/闫凤翥(13)
④未作出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搬迁的;
⑤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⑦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⑧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3.公民享有广泛的举报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条例对公民举报权的规定是一种进步,是原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的,将房屋征收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中,不仅有利于征收程序的公开、透明,更有利于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被征收人不服评估结果的救济途径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就是被征收人接到评估结果后认为评估结果不公平或有遗漏事项的应书面提出异议意见,具体提出复核请求和事实以及理由。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作为补偿证据使用。
六、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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