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房屋征收条例热点问题/闫凤翥(4)
第九步 筹措补偿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同级财政部门应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资金不到位不得作出征收房屋决定。
第十步公告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同时公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热点问题 房屋补偿
一、补偿形式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形式做出选择,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二者任选其一。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补偿项目
依据条例第17条规定补偿项目应包括五项:
1,房屋价值补偿;
2,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补助和奖励
依据条例规定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不是本条例规定的补偿,是对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困难或不便的金钱补助,体现政府救济原则。奖励是被征收房屋人积极态度、行为的奖赏,体现政府对公益事业的投入。补助与奖励是条例的一个新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地方政府或拆迁人已经有过实践,可以说是总结实践的结晶。但是决不能在补偿费中提取补助和奖励金,政府应在财政上单独列支。
5,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优先对象只能是征收个人住宅并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法律授权省级政府制定该优先保障条款的落实。
三、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核心对象是房屋,对房屋如何补偿,《条例》确定的是公平原则,没有采用适当补偿原则,土地征收现在的补偿原则还是适当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房屋的价值,没有继续使用原拆迁条例规定的市场价格原则,价格取决于价值,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价格是一个不稳定的参数,而价值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价值是呈上升趋势的,是相对稳定的参数。因此采用价值标准也是本《条例》的一个最大亮点。
《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被征房屋的价值底线标准是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这里把握两点一是“不低于”标准,不低于不是等于,应是高于。在确定房屋价值时应在该类房屋市场价格之上确定,高于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二是“类似”,类似不是相同,也不是近似。这里的“类”指的是房屋类别,是砖混结构还是土坯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类别分别确定价值,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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