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asg(11)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案发后,侦查部门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马向东的现金、银行存款、房产、黄金制品以及其它贵重物品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29665412元。其中被告人马向东及其妻章亚非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702万余元;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1681000余元;被告人马向东及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查证属实的折合人民币1181000余元。差额折合人民币9783000余元,被告人马向东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二)侦查部门依法扣押被告人李经芳财产折合人民币4291662元。其中被告人李经芳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1386000余元;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353000余元;被告人李经芳及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查证属实的折合人民币947000余元。差额折合人民币603000余元,被告人李经芳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告人马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宁先杰、李经芳共同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折合人民币9933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宁先杰共同索取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4138550元),与章亚非共同和单独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629959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美元398799.19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10686540.45元,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马向东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向东在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二、被告人宁先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马向东、李经芳共同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马向东共同索取美元50万元、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1149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宁先杰犯有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宁先杰在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经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共同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64821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453704元,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李经芳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经芳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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