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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asg(12)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于2001年10月10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向东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宁先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经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追缴在案的被告人马向东犯罪所得人民币16647583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1561004元;被告人宁先杰犯罪所得人民币2242579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87700元;被告人李经芳犯罪所得人民币1749609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94693元。其中三被告人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993253元返还沈阳市人民政府,其余款项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11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向东案的二审裁定。2001年12月19日,马向东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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